(2016)鲁0214执22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解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解洁,秦泽帅,秦世俊,于爱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22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06号-1。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张孝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解洁,女,198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秦泽帅,男,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秦世俊,男,1954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于爱芹,女,195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与被执行人解洁、秦世俊、秦泽帅、于爱芹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另案正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秦世俊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东路88号9号楼1单元604户房屋,本案对该房屋享有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世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