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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西三和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西三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南昌高新区。被执行人:江西三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本院在执行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江西三和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三和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房屋租金1181200元及利息414732元、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1343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629元、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江西三和实业有限公司还需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8666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江西三和科技有限公司赣M×××××号丰金旅牌和赣M×××××号奥德赛牌汽车两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