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53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红,女,汉族,1974年9月27日出生。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红于2017年3月16日21时许,在本市武昌区三角路武车五村小区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片剂毒品6颗和白色晶体块状毒品2块贩卖给陈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现场收缴上述毒品。经鉴定及称量: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净重合计0.72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红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当庭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红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 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蔡珍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