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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行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开文与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调解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文,晋江市国土资源局,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调 解 书(2016)闽0583行初69号原告陈开文,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振华,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迎宾路27号。法定代表人蔡清渠,局长。委托代理人叶明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曾志群,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迎宾路**号。法定代表人洪炳钦,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莹莹,该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吕少欣,晋江市池店镇工作人员。原告陈开文诉被告晋江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履行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后,2016年于4月25日分别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参加诉讼)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开文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振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叶明佳、曾志群,以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莹莹、吕少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12日,原告陈开文与第三人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一份编号为310348的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主要约定:“第三人(即第三人)因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需要……对原告(即原告)的房屋进行拆迁,并依照《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原告房屋、附属物情况确认如下:(一)房屋坐落:福联纺织城9#05、15#07、08、09、16、17、18、19、20、21、22、23、24。(二)房屋产权属陈开文所有。(三)房屋用途:店面。(四)房屋的总楼层数2层(房屋所在的楼层数为第一、二层)……原告自愿选择第2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2、产权调换……原告自愿选择710.45㎡的店面作产权调换……第八条拆迁补偿费用的总和及结算方式。(三)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进行结算:1、原告全部选择产权调换……注:今后如福联纺织城店面补偿安置标准如发生变更换一层店面或套房,原告有权同等享受变更后的补偿安置标准,进行重新签订协议,第三人不得予以拒绝。(手写部分,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桥南改建办”印章)……。”2009年10月13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12份《安置选房协议》,确定原告选取的房屋坐落于泉州大桥南片区江夏丽景小区房号分别为:A1-5栋208建筑面积93.30㎡、A1-5栋210建筑面积56.01㎡、A1-5栋211建筑面积56.01㎡、A1-5栋212建筑面积56.01㎡、A1-5栋213建筑面积56.01㎡、A1-5栋214建筑面积56.01㎡、A1-5栋215建筑面积56.01㎡、A1-5栋216建筑面积59.41㎡、A1-5栋217建筑面积43.83㎡、A1-5栋219建筑面积66.39㎡、A1-5栋220建筑面积55.32㎡、A1-5栋221建筑面积47.53㎡。上述安置店面位于新建二楼,面积合计701.84㎡,已交付完毕。2013年4月12日,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福联纺织城房屋拆迁补偿调解方案专题会议纪要》,内容为:“2013年4月10日,……在锦洲瑞苑小区物业会所二楼主任室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福联纺织城动迁工作,现纪要如下:一、关于《福联纺织城房屋拆迁补偿调解方案》。根据泉州政法委相关会议精神,为妥善解决2005年桥南拆迁遗留至今的问题,在充分征求……同意后,受市政府张淑语副市长委托,特制定福联纺织城拆迁补偿调解方案。具体内容如下:1、按照2012年8月24日泉州市政法委专题会议要求,适用店面一楼置换一楼、二楼置换二楼的原则,福联纺织城二层结构店面可按相应层次等面积置换新建一、二楼店面,店面一层置换新建一楼店面免补差价款,二层置换新建二楼店面免补差款。……3、选择置换新建二楼店面方案。福联纺织城店面一、二层总面积可以按照1:2.7比例免补差价置换新建二楼店面……。”该补偿调解方案已实际实施。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第三人继续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依照2013年《福联纺织城房屋拆迁补偿调解方案》的标准再向原告交付福联纺织城新建二楼店面面积合计1207.765平方米;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第三人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根据第三人与原告签订的编号310348《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今后如福联纺织城店面补偿安置标准如发生变更换一层店面或者套房,原告有权同等享受变更后的补偿安置标准。进行重新签订协议,第三人不得予以拒绝。”按照2013年4月10日桥南改建办《关于福联纺织城房屋拆迁补偿调解方案专题会议纪要》第3条规定标准,第三人与原告双方同意:原告有权同等享受变更后的补偿安置标准,即以产权调换形式安置,再按1:1.7比例,共1207.765㎡的二楼店面给予补足安置。安置店面位于A1江夏丽景2幢01至03号、38至56号,合计22间、面积1218.97㎡;超出安置的11.205㎡二楼店面,扩购价格以3500/㎡计。第三人与原告应就上述补足安置事宜另行签订一份《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二、第三人与原告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完成全部选房手续且原告缴交扩购款后,先予交付给原告约80%的店面(共计941.05㎡,A1江夏丽景2幢38至56号),剩余约20%的店面(共计277.92㎡,A1江夏丽景2幢01至03)暂不开具交房通知书,待福联纺织城剩余7户未签约被拆迁户完成补偿安置工作后再予以交付给原告;在此之前,原告无权要求第三人交付剩余20%房产。三、因原告在本次调解之前已签订协议并安置,第三人与原告双方一致确认:原告不适用2013年4月10日桥南改建办《关于福联纺织城房屋拆迁补偿调解方案专题会议纪要》第8条关于追补42个月的店面停产停业补偿费规定。四、本调解协议系第三人与原告双方有关2006年2月12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履行纠纷的一揽子最终解决方案,双方确认该协议已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纠纷或争议;今后不论福联纺织城剩余7户未签约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标准是否有变化,原告均不得援引编号310348《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特别补充条款,要求同等享受变更后的补偿安置标准;原告对此已充分知悉,不持任何异议。五、原告并承诺今后不得再以同一协议、同一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否则被告及第三人有权根据本调解协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六、本调解协议经第三人与原告双方当事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即行生效,后续安置手续的办理,由原告自行与池店镇人民政府衔接。七、原告必须继续积极配合晋江市池店镇人民政府和第三人做好福联纺织城余下7户未签约被拆迁户的思想工作,尽快完成扫尾工作。本案受理费28057元,减半收取为14029元,由原告陈开文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一心审 判 员  张春水人民陪审员  刘经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慧速 录 员  叶俊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