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农兴田与唐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兴田,唐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4民初279号原告农兴田,男,1981年11月15日生,壮族,现住广西马山县。被告人唐接香(又名唐雪香),女,1986年11月4日生,现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农兴田诉唐接香(又名唐雪香)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兴田于年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兴田持有的借条,借款人签名是“唐雪香”,而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8611040545的公民姓名系“唐接香”,现查找不到被告的下落,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系原告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兴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农兴田负担。审 判 长 黄 美 天人民陪审员人 民陪审员黄美霞人民陪审员人 民陪审员黄钟强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志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