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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卫东与孙茂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东,孙茂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82民初557号原告:李卫东,男,汉族,现住荣成市。被告:孙茂新,男,汉族,现住威海市。原告李卫东与被告孙茂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茂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卫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53,419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涂料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的运兴一区、临海家园外墙涂料粉刷,工程已于2015年6月份完工并交付给被告,但被告只支付了110,000元的工程款,尚欠原告53,400元工程款。被告孙茂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0日,原告作为承包方与被告作为发包方签订涂料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运兴一区、临海家园外墙涂料粉刷,其中运兴一区每平方米10.5元,临海家园每平方米11.5元。施工期间,因被告进错材料导致原告临海家园刷漆增加工程量,增加工程价款6,000元。2015年6月份,原告全部施工完毕并交付给被告,其中运兴一区实际施工量为7,086平方米,临海家园实际施工量为6,384平方米。上述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另外指派原告在好当家育苗��进行刮腻子作业,施工面积3,200平方米,每平方米3元,工程价款9,600元。上述工程价款总计163,419元,被告支付110,000元,尚欠53,419元。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涂料工程合同,证人李银行、李某、刘某证言。其中涂料工程合同欲证实双方对工程价款计算单价进行了约定,证人证言欲证实证人一起从事外墙涂料工作,并对运兴一区、临海家园、好当家育苗场的工程量进行了测算。上述事实有涂料工程合同、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涂料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工程施工完毕后已经交付被告,双方对工程价款计算单价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提供的涂料工程合同以及证人证言能够证实原告的实��施工工程量,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53,419元工程款的主张,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茂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茂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卫东工程款53,4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元,由被告孙茂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志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