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储蓄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与被告曹进明、倪敬凤、倪敬平、杜念玲、李均安、朱清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储蓄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曹进明,倪敬凤,倪敬平,杜念玲,李均安,朱清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1971号原告:中国储蓄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负责人吴清波行长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中段老武装部对过。被告曹进明,男,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林孟场村171号,居民身份号码372822197208121311。被告倪敬凤,女,1975年5月16日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林孟场村171号,居民身份号码372822197505161264。被告倪敬平,男,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林孟场村271号,居民身份号码372822196909101239。被告杜念玲,女,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林孟场村271号,居民身份号37282219691018000X。被告李均安,男,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林孟场村80号,居民身份号码372822197602161215。被告朱清芹,女,1975年1月30日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林孟场村80号,居民身份号码372822197501301266。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储蓄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与被告曹进明、倪敬凤、倪敬平、杜念玲、李均安、朱清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曹进明、倪敬凤、倪敬平、杜念玲、李均安、朱清芹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储蓄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学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天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