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2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新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满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周满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7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单位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22号。法定代表人:沈赞荣,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满芝,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邵县酿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新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满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期履行借款本金8577元及相应利息。2017年5月12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周满芝,并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2017年5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成林助理审判员 邱立松助理审判员 郭 彬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志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