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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湖南清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肖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清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肖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741号原告:湖南清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跃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岳皋,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肖辉。原告湖南清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肖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清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清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清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计7440元,由原告湖南清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风光助理审判员  喻 娟人民陪审员  蒋义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