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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善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善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97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远东国际城文莱苑****号。被执行人:张善沐,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贺州市八步区。关于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张善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6)桂1102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02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庆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