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肖伟与庞兰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伟,庞兰俊,肖伟,庞兰俊,肖伟,庞兰俊,肖伟,庞兰俊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722号原告:肖伟。被告:庞兰俊。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伟与被告庞兰俊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伟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肖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5元,由原告肖伟负担。审判员 罗学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