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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肖伟与庞兰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伟,庞兰俊,肖伟,庞兰俊,肖伟,庞兰俊,肖伟,庞兰俊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722号原告:肖伟。被告:庞兰俊。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伟与被告庞兰俊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伟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肖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5元,由原告肖伟负担。审判员  罗学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