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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孙雷与展凤吉、长春市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雷,展凤吉,长春市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雷,展凤吉,长春市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雷,展凤吉,长春市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雷,展凤吉,长春市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019号原告:孙雷,男,197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展凤吉,男,1976年4月12日,汉族,住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长春市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雷诉被告展凤吉、长春市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7.00元减半收取2503.50元,由原告孙雷负担。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宇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