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孙雷与展凤吉、长春市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雷,展凤吉,长春市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雷,展凤吉,长春市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雷,展凤吉,长春市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雷,展凤吉,长春市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019号原告:孙雷,男,197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展凤吉,男,1976年4月12日,汉族,住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长春市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雷诉被告展凤吉、长春市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7.00元减半收取2503.50元,由原告孙雷负担。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宇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