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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3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蔡厚贵、林家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厚贵,林家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888号申请执行人:蔡厚贵,男,195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林家和,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大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厚贵与被执行人林家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民二(池)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人民币465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0元,执行费人民币597.5元。本院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人民币47097.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斌审 判 员  廖达伟审 判 员  王有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彭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