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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白孝琴与王天柱、王淑贤、韩井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孝琴,王天柱,王淑贤,韩井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673号申请执行人:白孝琴被执行人:王天柱被执行人:王淑贤被执行人:韩井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孝琴与被执行人王淑贤、王天柱、韩井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2016】吉0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天柱、韩井余、王淑贤银行存款人民币964906.33元(王淑贤对其中的本金612000元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 周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