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俊芹、刘家胜与吴世松、徐州乘吧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芹,刘家胜,吴世松,徐州乘吧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661号原告:刘俊芹,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刘家胜,男,193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明婉,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世松,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徐州乘吧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科技城软件市场2#-117,组织机构代码77054876-9。法定代表人:刘释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琳、方莉,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矿大北门科技城4#-101(同创新座A区)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85331725J。负责人:孟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晓,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芹、刘家胜与被告吴世松、徐州乘吧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芹、刘家胜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世松、徐州乘吧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芹、刘家胜撤回对被告吴世松、徐州乘吧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赵起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