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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包全与李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左后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全,李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左后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1236号原告:包全,男,1950年8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委托代理人:白林林,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明,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左后旗支公司,地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负责人:马岩龙,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宏凯,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职员,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全诉被告李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左后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案中,因原告包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7元,由原告包全负担。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长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