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刑更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后召文贩卖毒品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后召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176号罪犯后召文,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7日作出(2004)甘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03)定中刑初字第57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后召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累犯)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将罪犯后召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26年6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9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25年4月14日止);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14日止);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后召文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后召文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后召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