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7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赵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某某,赵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427财保15号 申请人:崔某某,男。 被申请人:赵某某,男。 申请人崔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某某所有的陕DW7613号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DW7613号小型轿车,且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赵某某所有的陕DW7613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征 审 判 员 刘 磊 人民陪审员 霍爱民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窦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