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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特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徐某、董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董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特171号申请人徐某,女,汉族,住青岛市。被申请人董某,汉族,住青岛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书,要求撤回上述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确定监护人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