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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2刑初24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10月19日释放。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日被逮捕。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滨检诉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6年12月2日凌晨1时许,在滨海县东坎镇迎宾路康达医院对面刘某2家,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窃得黄金戒指1枚、黄金手链1条、黄金耳环1对、黄金项链1条、人民币900元。经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16170元,所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707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3月9日主动到滨海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吕凌寒、周某等人的证言,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三月十日起至二O一八年五月九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对被告人刘某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超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