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3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卉与被执行人邵阳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春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卉,邵阳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3执728号申请执行人:李卉,男,1976年8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小塘镇。被执行人:邵阳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唐春芳,男,195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本院在执行李卉与邵阳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春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宏斌审判员 刘 莲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仁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