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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3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卉与被执行人邵阳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春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卉,邵阳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3执728号申请执行人:李卉,男,1976年8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小塘镇。被执行人:邵阳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唐春芳,男,195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本院在执行李卉与邵阳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春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宏斌审判员  刘 莲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仁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