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21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雷粉兰与王庆春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粉兰,王庆春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277号原告:雷粉兰,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江都市郭村镇兴塘东路居民,现住山西省清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秋仙,女,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山西省清徐县。被告:王庆春,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宝应县曹甸镇南村农民。原告雷粉兰与被告王庆春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雷粉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当事人自愿协商处理,雷粉兰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粉兰撤诉。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计483元,由雷粉兰负担。审判员  赵启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