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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4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高杰与索布德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杰,索布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财保50号申请人:高杰,女,195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申请人:索布德,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人高杰因与被申请人索布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索布德的工资予以冻结。担保人朱桐希以其名下位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健康办巴彦托海路万豪酒店B座综合楼XXX号房屋(房权证号:呼伦贝尔房权证海拉尔字第XX**号)为申请人高杰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朱桐希名下位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健康办巴彦托海路万豪酒店B座综合楼XXX号房屋(房权证号:呼伦贝尔房权证海拉尔字第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二、对被申请人索布德的工资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明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