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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6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献县东明三段式穿墙螺栓厂与被告西安圣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东明三段式穿墙螺栓厂,西安圣邦实业有限公司,贾维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595号原告献县东明三段式穿墙螺栓厂。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郭庄镇古里庄村。注册号130929200017905。投资人许东明,男,195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郭庄镇古里庄村***号,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51********。委托代理人朱花宁,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晓彤,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圣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文景路**号中城国际心岛公寓*座*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63157877R。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总经理。被告贾维富,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沿新村一社**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0********。原告献县东明三段式穿墙螺栓厂与被告西安圣邦实业有限公司、贾维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3日,其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其向被告供应水螺杆、通丝螺杆及螺母等建筑物资,合同签订后,其依约供应了货物,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其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货款190774元及利息(以下欠款19077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4年7月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截止起诉之日为3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不申请公告,致本院暂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献县东明三段式穿墙螺栓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11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