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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第4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沛与侯帮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沛,侯帮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民初第4049号原告何沛。被告侯帮炬。原告何沛诉被告侯帮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楼宇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福田区南方国际广场B栋1511A房,租期为2016年7月1至2018年6月30日止,为期12个月作为住宅之用,租金及固定费用1380元/月,租赁期间被告须按合同约定1号前存入房租至合同指定的账号,合同期间该房的管理费、水电费均由被告承担。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合同期内,单方无权解除合同,甲方提前解除合同除需赔偿乙方2个月房租还需要赔偿乙方再次找房的中介费及搬家费;乙方提前解除合同除需赔偿甲方2个月的租金外,还需要为甲方找到下一任租客且与甲方签订一年以上的合同,否则,空置期间的房租由乙方承担。2017年1月3日,被告致电与原告协商,因为要过年了要求违约并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一协议,并结算所欠费用,约定2天内付清房租及欠费共3481元,并且退房原告,但这之后被告不但再次违约,不但不支付约定费用亦未退房给原告,而且原告再也无法联系到被告,根据《合同法》,被告需要承担以上责任,我方要求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交付拖欠房租2760元及己拖欠的电费721元,共3481元(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被告继续履行合同。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费用共6786元(计至2017年4月9日),并不再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未作辩称。本院查明,2016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楼宇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承租南方国际广场B栋1511A房,每月租金1200元,租期从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被告每月需按时于1日前足额存入租金及其他水电杂费至合同指定账户,延期付租超过5天,或拖欠其他水电杂费超过300元,即视为违约,违约金为2个月房租,且原告有权进一步追究责任,如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等;被告向原告交纳押金2400元;合同期内单方无权解除合同,被告提前解除合同,除需赔偿原告2个月的租金外,还需要为原告找到下一任租客,且与原告签订一年以上的合同,否则空置期间的房租由被告承担;租赁期内,被告需支付楼宇管理费50元/月(含网络费20元/月)、洗衣机网络公共水电费100元/月,每月被告房租连同杂费合计预存1400元。签订合同后,原告将房屋交付给了被告使用,被告向原告缴纳了2400元押金。2017年1月3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被告补偿原告2个月租金2760元,及付清所欠的电费721元,共计3481元,被告应该在2日内将款项付给原告,并且搬离房屋。在此条件下,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但被告未按该协议履行,没有将房屋退还给原告,也没有向原告支付3481元。2017年4月6日,原告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涉案房屋以每月租金1100元的价格出租给了案外人,租赁期限从2017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9日。原告表示被告交纳的押金应予以没收。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楼宇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告延期支付租金超过了5天,已构成违约,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杂费5805元、水电费721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已主张没收被告的押金2400元,该款已足以弥补原告收回房屋后另行出租的租金已减少100元的损失,故原告请求被告另行赔偿损失260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庭判决如下:一、被告侯帮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沛支付租金及杂费5805元、水电费721元;二、驳回原告何沛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颂人民陪审员 杨  海  涛人民陪审员 叶  钧  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智枫(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