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与周寿山、周石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周寿山,周石军,周石磙,周炎坡,郑州市昊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7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住所地新密市东大街东段。负责人樊江水,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大坡,男,汉族,1974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周寿山,男,汉族,1951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周石军,男,汉族,1962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周石磙,男,汉族,1950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周炎坡,男,汉族,1971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郑州市昊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超化镇周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利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周寿山、周石军、周石磙、周炎坡、郑州市昊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