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1120号原告吕某某,男,1973年2月2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韩某,女,1976年1月2日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他与被告韩某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矛盾不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要求判令与被告韩某离婚,婚生女吕某甲由他自行抚养。被告韩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0年9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8月6日生一女吕某甲。2001年年底被告韩某以其去娘家看望父母为由,离家出走,由此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吕某某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诉讼中,因被告韩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韩某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吕某某离婚态度坚决,本案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登记申请书、灵沼街道冯村村委会证明等证据附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已十余年,双方本应珍惜并共同维系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韩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依法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吕某某要求离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韩某离婚。二、原、被告之女吕益盼由原告吕某某自行抚养。本案诉讼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吕某某已预交,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亮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人民陪审员  吕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