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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执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秀贤与于桂芹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贤,于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保45号申请人李秀贤,女。被申请人于桂芹,女。申请人李秀贤与被申请人于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秀贤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于桂芹在中国建设银行平庄哈河街支行的工资133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秀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于桂芹在中国建设银行平庄哈河街支行的工资133000.00元人民币,冻结期限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润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