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执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秀贤与于桂芹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贤,于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保45号申请人李秀贤,女。被申请人于桂芹,女。申请人李秀贤与被申请人于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秀贤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于桂芹在中国建设银行平庄哈河街支行的工资133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秀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于桂芹在中国建设银行平庄哈河街支行的工资133000.00元人民币,冻结期限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润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