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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特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中民与李魁、谢淑敏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中民,李魁,谢淑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特122号申请人:杨中民,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李魁,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谢淑敏,女,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杨中民、李魁、谢淑敏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中民、李魁、谢淑敏因其他纠纷经濉溪县百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杨中民一次性补偿谢淑敏、李魁房屋外河堤差价款共计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双方不得反悔,否则后果自负;二、如谢淑敏、李魁违约,杨中民有权要回补偿款13万元并由谢淑敏、李魁赔偿杨中民的一切经济损失(另算);三、此协议双方签字按印生效后,双方就此事处理完毕,任何一方不得为此事再起事端,否则谁引起事端谁就承担一切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淑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