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朱代龙与杨真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代龙,杨真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1执500号申请人朱代龙,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被执行人杨真贵,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本院在执行朱代龙申请执行杨真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代龙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事调解书(2016)黔0381民初1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荣审判员 徐凌东审判员 陈 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