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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执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丽与沈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沈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349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汉族,1978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沈彦,男,汉族,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茅箭区,本院在执行王丽与沈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可代理审判员 柏 韧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