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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高某与裴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裴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3民初2975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裴某1,农民。原告高某诉被告裴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裴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裴某2、婚生女裴某3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裴某2,××××年××月××日生育一女裴某3,婚后双方感情不好,被告常对我打骂,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裴某1辩称:我同意离婚,孩子随原告生活,我给付抚养费,房子归孩子所有,欠她家的债务由她偿还,欠我家的债务由我偿还。结合原、被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裴某2,××××年××月××日生育一女裴某3。自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双方开始分居至今,现婚生子裴某2、婚生女裴某3均随原告生活。夫妻共同债务:欠原告姑姑高小萍13000元、欠原告���姑高小云40**元、欠原告三姑高小艳12000元、欠原告弟弟高红洲40000元、欠姜春水23000元、欠姜国平5000元、欠被告姐姐裴春艳26000元、欠被告妹妹裴春红8000元,欠李店子裴存15000元,欠赵文福5000元、张义忠10000元,欠裴殿水3000元,欠裴殿忠20000元,欠裴小磊6000元,欠纪艳玲8000元,欠张玉柱3000元。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无存款、现金、无保险、股票、基金。双方均无个人财产在对方处。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婚生子裴某2、婚生女裴某3随自己生活,考虑到现婚生子裴某2、婚生女裴某3均由原告带领抚养,且被告在庭审中亦同意,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裴某1要求对子女行使探视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抚养费标准,原、被告达成��致意见,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至婚生子裴某2、婚生女裴某318周岁止,上述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主张分割两层房产,因该两层房产均为婚前所建,本案不予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原告所欠债务由原告负担,被告所欠债务由被告负担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高某与被告裴某1离婚。婚生子裴某2、婚生女裴某3随原告高某生活,被告裴某1自2017年6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至婚生子裴某2、婚生女裴某318周岁止,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12000元于2017年6月31日前给付。自2018年起抚养费每半年给付一次,分别于当年的1月31日前、6月30日前给付。夫妻共同债务:欠原告姑姑高小萍13000元、欠原告二姑高小云40**元、欠原告三姑高小艳12000元、欠原告弟弟高红洲40000元、欠姜春水23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欠姜国平5000元、欠被告姐姐裴春艳26000元、欠被告妹妹裴春红8000元,欠李店子裴存15000元,欠赵文福5000元、张义忠10000元,欠裴殿水3000元,欠裴殿忠20000元,欠裴小磊6000元,欠纪艳玲8000元,欠张玉柱30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裴某1对婚生子裴某2、婚生女裴某3享有探视权,每月可探视再次,探视地点在学校,每月第二周周四下午一次、第四周周五下午一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玉清审 判 员  侯明亮代理审判员  陆赛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春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