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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小虎与被告宋文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虎,宋文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8民初499号原告:张小虎,男。被告:宋文生,男。原告张小虎与被告宋文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小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张小虎负担。审判长  王培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