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小虎与被告宋文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虎,宋文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8民初499号原告:张小虎,男。被告:宋文生,男。原告张小虎与被告宋文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小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张小虎负担。审判长 王培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