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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某1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民初1338号原告:杨某1,女,汉族,1973年7月19日出生,现住苏州。被告:陈某,男,汉族,1969年4月5日出生,现住苏州。原告杨某1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1,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1向法院提出诉请: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幼父母包办定亲,××××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但因双方无感情基础,被告性格内向缺乏沟通且婚姻存续期间不顾家庭,已分居近十年。目前双方有动迁房两套,被告做货运生意有购置货车。原告因母亲看病负债三十余万元。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特起诉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陈某辩称:我方同意离婚,但被告并没有不顾家庭,货车生意多次由原告直接结账,经济上承担了责任。名下确有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别人公司,车辆还有欠款。现在被告与原告父母共同居住,如离婚后仍共同居住不合情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取名杨某2。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现分居多年。现原告杨某1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割房屋。经查,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车坊淞泽家园八区28幢1801室房屋登记产权人杨某1,另有安置对象被告陈某、案外人杨某2、杨长根、奚林凤。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车坊淞泽家园八区18幢102室房屋产权人为原告杨某1、被告陈某。审理中,原、被告同意就房屋财产分割另行处理。另查明,原告杨某12016年曾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离婚,后于当年8月撤诉。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房屋产权证明、本院裁定撤诉笔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现再次诉请要求判令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应当认定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应当准予双方离婚。此外,关于房屋分割的问题,因涉及案外人且双方同意另行处理,本案中不再理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1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吴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从第1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