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3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3925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925号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经济开发区碧堂庙村30组。法定代表人:王军,经理。被告:曹平,男,196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审判员 季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