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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胡春生与李金水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生,李金水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1182号原告胡春生,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钟小茂,江西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水,男,1955年6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胡春生诉被告李金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春生撤回对被告李金水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春生撤回对被告李金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25元,减半收取88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九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