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孙作敏申请执行刘维君、任福艳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作敏,刘维君,任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作敏,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维君,男,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已死亡。被执行人任福艳,女,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作敏与被执行人刘维君、任福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房屋已被查封,暂不具备处分条件,且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34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重新��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