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更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施成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故意伤害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成祖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218号罪犯施成祖,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兰法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施成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止)(刑期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8257.03元赔偿,已赔30000元。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将罪犯施成祖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施成祖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施成祖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成祖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