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5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素霞与庞奉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霞,庞奉超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209号原告:李素霞,女,汉族。1966年3月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庞奉超,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霞诉被告庞奉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侯玉霞人民陪审员 李建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靳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