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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5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素霞与庞奉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霞,庞奉超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209号原告:李素霞,女,汉族。1966年3月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庞奉超,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霞诉被告庞奉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侯玉霞人民陪审员  李建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靳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