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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余晓福与泸州子熙百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晓福,泸州子熙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1216号原告:余晓福,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兰,女,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余晓福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其翔,泸州纳溪区安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泸州子熙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仁和路6、8号。法定代表人:况学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晓福与被告泸州子熙百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晓福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晓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434.00元,由原告余晓福负担。审判员  蒋零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雨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