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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11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学勇与贾翰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勇,贾翰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1036号原告:周学勇,男,194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芝,女,194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系原告妻子。被告:贾翰卿,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前甸镇政府员工,住抚顺市新抚区。原告周学勇与被告贾翰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杨波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勇撤诉。案件受理费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学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温佳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