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10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平阳县正路包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平阳县正路包装有限公司,吴后路,李倩,陈修碧,林宣涛,郑荣美,吴后正,毛茜茜,吴招荣,郑美菊,平阳县广福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10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4900485-5,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解放街428号永泰大厦(一至二层)。负责人:方虹,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平阳县正路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26122-5,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直浃河村。法定代表人:吴后正。被执行人:吴后路,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李倩,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陈修碧,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林宣涛,男,194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郑荣美,女,195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吴后正,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毛茜茜,女,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吴招荣,男,196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郑美菊,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平阳县广福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56744-7,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萧振路。法定代表人:林国鸿,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浙0326执105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宣涛、郑荣美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沧海路6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平阳县房权证肖江镇字第××号)现被执行人林宣涛、郑荣美与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房屋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宣涛、郑荣美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沧海路61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