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执恢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赵健、陈木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健,陈木兴,张妙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恢293号申请执行人:赵健,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陈木兴,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住址。被执行人:张妙珍(原系被告陈木兴配偶),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住址。本院在执行赵健与陈木兴、张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陈木兴、张妙珍财产有待处置,因处置难度大,案件复杂,处置存在困难等原因,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超审判员 黄振勤审判员 林锡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诗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