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郾民初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伟芳与田广胜、田翠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芳,田广胜,田翠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郾民初字第2650号原告王伟芳,女,汉族,1982年12月26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张振如,漯河市召陵区姬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广胜,男,汉族,1970年4月10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田翠芹,女,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与姚店大道交汇处枫林湾小区。法定代表人马建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芳诉被告田广胜、田翠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伟芳承担。审判长 朱开元审判员 张卫平审判员 何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