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侯海兰与张林海、张子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海兰,张林海,张子顺,姚进书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200号原告:侯海兰,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静,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林海,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张子顺,男,195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姚进书,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原告侯海兰与被告张林海、张子顺、姚进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侯海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海兰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侯海兰负担。审判员 牛晓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