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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侯海兰与张林海、张子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海兰,张林海,张子顺,姚进书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200号原告:侯海兰,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静,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林海,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张子顺,男,195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姚进书,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原告侯海兰与被告张林海、张子顺、姚进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侯海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海兰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侯海兰负担。审判员  牛晓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