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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刑更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高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抢劫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73号罪犯高力,男,199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天秦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高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5000元已缴纳)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将罪犯高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报送假释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社区矫正评估报告,以罪犯高力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派员出庭履行职责,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