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鱼婷婷与郭有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婷婷,郭有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1410号 申请执行人:鱼婷婷,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被执行人:郭有奋,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本院在执行鱼婷婷与郭有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有奋用工资每月偿还申请人3000元,直至还完本金及利息162000元,且申请执行人鱼婷婷提出书面申请撤回(2017)内0627民初18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7年5月5日作出的(2017)内0627民初18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人鱼婷婷可持本裁定书在被执行人郭有奋最后一次履行之日起届满两年之内不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鹏程 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 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惠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