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代凯云与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兵先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凯云,宁兵先,常州市鸿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闸镇新龙路。法定代表人:王坚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良彬,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志祥,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凯云,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芬,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骎,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兵先,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鸿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延政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李会。上诉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代凯云、宁兵先、常州市鸿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民初3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代凯云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4.5元,由上诉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文忠审判员 尤建林审判员 是飞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