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4执4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浙江郑泰汽轮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浙江郑泰汽轮股份有限公司,郑东海,陈安,郑敬炎,朱淑芳,浙江世达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46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九铃东路3027号,组织机构代码:847438366。法定代表人:张伟。被执行人:浙江郑泰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南大道27号,组织机构代码:754912153。法定代表人:郑敬炎。被执行人:郑东海,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陈安,女,1981年10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进贤县,现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郑敬炎,男,1949年8月27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朱淑芳,女,1953年2月1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浙江世达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铜陵西路32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47041812。法定代表人:王长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郑泰汽轮股份有限公司、郑东海、陈安、郑敬炎、朱淑芳、浙江世达工具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8日拍卖被执行人郑东海、陈安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白垤里嘉园三区78号不动产(房屋产权证号:永康房权江南字第00013570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10第57**号)。2017年4月28日,买受人吕美芳(身份证号:)以353.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郑东海、陈安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白垤里嘉园三区78号不动产(房屋产权证号:永康房权江南字第00013570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10第57**号)的查封,轮候查封一并解除。二、原被执行人郑东海、陈安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白垤里嘉园三区78号不动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给买受人吕美芳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吕美芳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军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