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双振与刘双保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振,刘双保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226号原告:刘双振,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兴,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双保,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峰,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双振与刘双保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双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728元,由原告刘双振负担。审判员 常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田田 更多数据: